一字之差,巧破千斤
2018-11-29 00:00:00 来源: 点击:276 喜欢:0
一字之差,巧破千斤
2003年,本律师接手了一桩简单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,虽然案子不大,但原告的要求明显偏高,多次协商未果形成诉讼。就案件事实部分并没有多少可辩的内容,说来也巧,在阅卷中本律师发现,原告所诉的是“闫”某而非“阎”某,且工作单位与阎某不符,作为阎某的代理人,认真地查阅了多部字典,发现“阎”与“闫”并非通用,于是在法庭上抛出了诉讼主体错误的辩论意见,并被法院采纳,驳回原告起诉。虽然原告后来又二次起诉,但已经放弃了不切实际的要求,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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